校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年度个人所得达到或超过12万元,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具体为:(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五)财产租赁所得;(六)财产转让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一、仅有学校发放各项所得的纳税申报
教职工个人年所得如只有学校发放的各项所得的,计财处将统一组织报送。具体流程为:1.请各单位办公室本周五之前前来计财处综合管理科(办公楼B201)领取本单位12万以上纳税申报名单和申报表。2.组织名单中职工核对纳税申报表信息签字确认,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附在对应人员纳税申报表后。3.各单位集齐资料以后,填报年所得12万以上纳税申报统计表,并将统计表及申报资料于3月28日前交回计财处。逾期未能交来的请自行前往湘潭市雨湖区地税局办理纳税申报。
如对计财处统计的纳税申报数据有疑问,请咨询联系人:冯湘,电话58292968;有关材料领取和交回,联系人:贺宇灵 电话58293628。
二、有学校发放以外的其它所得的纳税申报
如本人还有学校发放以外的其它所得项,应携带身份证前往税务局查询年所得并自行纳税申报。
年收入12万以上纳税申报主体为自然人,请各单位依法组织开展纳税申报,避免有可能产生的税务风险。
计划财务处
2017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