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湘大政发〔2020〕11号

关于印发《湘潭大学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湘潭大学收入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湘 潭 大 学
2020年11月30日
湘潭大学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收入管理,拓宽收入来源,提高学校资源利用效率,规范收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教学单位(含兴湘学院)、党政部门、群团组织和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但校工会、出版社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收入是指学校及校属各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四条 计划财务处是代表学校执行收入管理的唯一机构。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
第五条 收入分配坚持有利于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有利于调动校内各单位增收积极性,同时遵循责任与利益相联系、公平与效率相兼顾的原则。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按照来源渠道的不同,学校收入分为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财政拨款收入,即学校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等。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拨款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即学校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包括从同级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横向转拨财政款、从上级或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等。
对于因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列入“事业收入”。
(七)投资收益,即学校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所实现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八)捐赠收入,即学校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取得的收入。
(九)利息收入,即学校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十)租金收入,即学校经批准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取得并按照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的租金收入。
(十一)其他收入,即学校取得的除上述收入规定范围之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现金盘盈收入、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其他应收款、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第七条 学校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全部由学校管理,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依据相关规定、合同或者目标管理协议等由学校统筹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第八条 学校捐赠收入归口学校教育基金会管理,学校及校属各单位募集的各项捐赠,均由教育基金会接收,捐赠资金按《湘潭大学捐赠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 进行管理。
第九条 学校所有收入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对取得的收入进行截留、隐瞒、挤占、挪用、私分或现金坐支,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银行,应将所收款项及时、足额上交学校。
第十条 按照规定应上缴财政的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三章 创收收入分配
第十一条 创收收入是指校内各部门、单位利用学校的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对外经营、管理和服务时取得的收入。
第十二条 按“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学校对创收收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适度上缴、自主支配”的管理办法,向教学、科研单位倾斜,鼓励高层次教学创收和科研创收,党政部门、群团组织和直属单位创收收入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进行分配,可采取目标管理等措施予以激励。
第十三条 各单位创收提成必须遵循“先交、后提、再用”的原则,由计划财务处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承办来源于财政资金的培训收入按总收入的5%,其他资金来源的创收收入按总收入的15%向学校交纳管理费,其余为创收单位提成,相关税费由创收单位承担。
单位提成部分在开支完相关成本之后的结余分为发展基金和福利基金,其中发展基金占60%,福利基金占40%。单位应在创收活动结束两周之内办理成本结算和结余分配。
第十五条 根据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教育考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6〕552号),对外语等级考试费、计算机等级考试费、普通话测试费、高水平运动员报名费、美术招生考试报名费、研究生考试报名费/复试费、论文答辩费等各项考试考务费,实行“以考养考”的原则,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图书馆科技查新收入、各院系承办会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按专项收入管理,专款专用,结余留用。
第十七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共享收费分配管理按《湘潭大学仪器设备共享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湘大政发〔2018〕9号)管理。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转让收入分配按《湘潭大学技术贸易管理办法》(湘大科发〔2015〕3号)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2年。原《湘潭大学收入管理规定》(湘大财发〔2001〕1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