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湘大政发〔2020〕10号

关于印发《湘潭大学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湘潭大学支出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湘 潭 大 学
2020年11月30日
湘潭大学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以及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种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
事业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其中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公用支出和人员支出;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
经营支出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指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上缴上级支出是指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财务部门在办理支出时,应按规定的资金渠道和预算要求分别列支,不能相互混淆。
第三条 学校应加强支出管理,所有支出必须有预算安排或有切实的资金来源。校内各预算单位应按照学校当年下达的预算方案,遵循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统筹安排、确保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格执行,不列赤字。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额列支,不得虚列虚报。
第四条 学校建立支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强化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支出绩效运行监控,对支出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完善支出绩效管理的责任约束机制,对重大项目的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第五条 学校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规章制度没有规定开支范围与开支标准的,由学校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同时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以办公费、文印费、耗材费、用车费等各种名义套取经费;严禁在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专家咨询费、劳务性费用。
第六条 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资金使用单位或团体、个人应按要求定期向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七条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经费统一使用公务卡支付或转账支付。公务卡的使用按照《湘潭大学关于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管理。
第二章 支出审批
第八条 支出审批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主体责任原则,各项经费支出由使用主体负责。审批环节包括经办人签字、核查人(验收人、证明人等)签字、经费负责人审批、经费审批人审批、财务人员审核等。
经办人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价款的合理性、票据的真实性、数量的准确性等承担主体责任;核查人(验收人、证明人等)对支出所购进的物资、材料、设备等的数量、质量和支出的真实性、价款的合理性承担监督责任;经费负责人对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相关性等承担主体责任;经费审批人对支出的合规性和相关性承担审核责任;财务人员对支出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审核责任。各环节人员因审核不严而导致学校资金流失或舞弊得逞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校属各二级单位应建立“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决策、民主监督”的财务工作机制,按照《湘潭大学二级单位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的有关规定(试行)》管理。校属二级单位大额支出事项还需按照《关于实施大额支出事项审批制度简化审批流程的通知》管理。
第十条 二次分配项目经费主管部门审批额度由二次分配单位与计划财务处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各单位的党或政正职、分管领导的常用签名印鉴(手写体)应预留计划财务处,如发生变动,应及时通知计划财务处,并及时更换预留的签名印鉴。具有审批权的领导出差期间,所在单位如需报销其负责审批的费用,应书面授权其他领导审批,并将授权书送存计划财务处。
第三章 基本支出
第十二条 基本支出包括公用支出和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即基本运行支出,人员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第十三条 基本运行支出是指单位或部门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带共性的、最基本业务活动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车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税金及附加费、广告宣传等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中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单列,实行专项控制。
基本运行支出由各单位自主管理,实行预算定额控制。有创收提成经费的单位,可以从本单位创收提成经费中适当补充预算经费的不足。
因公临时出国(境)费按照《湘潭大学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管理,凭《湖南省人民政府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和相关票据报销。公务接待费按照《湘潭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管理。工作餐费用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作餐管理的通知》管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按照《湘潭大学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办法》管理。差旅费按照《湘潭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管理。会议费按照《湘潭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管理。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适当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参照《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管理。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比例计提工会经费,按照《湘潭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管理。学校根据国家规定比例提取福利费,委托校工会代管。
第十四条 工资福利支出是指学校按有关规定支付给职工的各项劳动报酬,以及为其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等。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及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严禁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滥发奖金福利。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管理。
由学校代发工资的校属各独立核算单位或人员经费自理的单位,必须在学校发放工资前将人员经费足额上交计划财务处。
第十五条 对个人与家庭补助支出是指用于对全校师生个人和家庭补助方面的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对学生的补助支出包括助学金和奖励金,向学生发放的各项助学金和奖励金应直接发放至学生银行账户。
第四章 项目支出(基本业务支出、专项业务支出)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基本业务经费和专项业务经费预算。基本业务经费是保障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完成工作任务,实行项目化管理的经费。专项业务经费是各单位在特定的时间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按照“以事定钱、钱随事走、量入为出、轻重缓急”的原则,在基本业务经费之外另行安排的项目经费。基本业务支出是从基本业务经费中发生的支出。专项业务支出是从专项业务经费中发生的支出。
第十七条 基本业务经费和专项业务经费的使用必须与业务活动相关,并按明细预算开支。
基本业务经费可以开支“非职务性质劳务费”“咨询费用”“劳务费用”“交通费用”,但应在申报基本业务经费同时申报上述项目的明细预算,并编报详细经费需求说明,计划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其中“非职务性质劳务费”是指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支付给校内在职人员的非职务性质劳务费;“咨询费用”是指支付给校外单位人员的业务咨询费用;“劳务费用”是指支付给没有从学校获得工资收入的个人的劳务报酬费用;“交通费用”是指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租车及公务交通补贴等发生的费用。
专项业务经费原则上不得开支“非职务性质劳务费”“咨询费用”“劳务费用”“交通费用”,确因工作需要开支上述费用,应在申报专项业务经费时同时申报上述项目的明细预算,并编报详细经费需求说明,计划财务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项目支出管理执行以下规定:
研究生培养经费主要用于会议或调研差旅费、办公用品、打印复印费、文献检索费、邮费、图书资料费、专利版面费及实验材料费、研究生论文检查评审费、答辩费等。
精品课程建设经费、特色专业建设经费、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试验区建设经费、教学团队建设经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项目建设经费、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经费等,按照《湘潭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管理。
各类教改课题经费、高校思政课题经费按照纵向科研经费管理,主要用于图书资料费、专利版面费、打印复印费、办公用品、课件制作费、教学软件购置费、与项目相关的会议与调研差旅费等。
材料经费主要用于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所耗用实验材料、专用材料、低值易耗品、体育器材、药品等,经费按照《湘潭大学教学科研耗材管理办法(试行)》《湘潭大学网上竞价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管理。
人才经费主要用于师资队伍建设过程中人才引进、人才培养、师资培训、聘请专家等。其中骨干教师等人才培养项目经费按照纵向科研经费管理。
科研经费按照《湘潭大学纵向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湘潭大学横向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湘潭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湘潭大学科研差旅费管理补充办法》《湘潭大学野外科研出差费用报销实施细则》《湘潭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等管理。
实验室管理经费主要用于实验室维修、实验室设备配件购置、实验室评估及工程认证等。
“双一流”建设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人才队伍建设、学科(专业群)建设、创新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合作、科学研究和产学研平台、传承创新优秀文化等。不得用于弥补日常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支付罚款、对外投资、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不得用于“双一流”建设内容无关的各类支出,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和省里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
实习经费按照《湘潭大学实习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管理。
维修经费主要用于零星维修或未涉及较大结构改变的维修项目,按照《湘潭大学维修工程管理办法》管理。
其他专项经费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项目支出(资本性支出)
第十九条 资本性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公务用车购置、无形资产购置及其他资本性支出,上述支出形成相应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第二十条 资本性支出应坚持资源共享、合理配置、效率优先的原则,避免重复购置和盲目购买。所需购置的各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必须事先列入购置计划,并有明确的资金来源。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购置执行《湘潭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验收入库后,凭资产请购卡、资产验收单、产品购销合同(2万元以上)、论证报告(20万元以上)、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方式)及税务发票办理报账和付款手续。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涉及较大结构改变的维修项目由基建处统一管理,按照《湘潭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管理,凭立项表、合同书、验收表、工程结算书、审计结论及税务发票办理报账和付款手续。
第六章 单位创收提成经费与学校代管经费支出
第二十三条 单位创收提成经费是指根据《湘潭大学收入管理办法》从单位创收收入中提成的经费。创收提成经费分为发展基金和福利基金。
第二十四条 发展基金可用于创收单位的设备购置与维修、人才引进、学科建设、学生事务支出和补充本单位基本运行费等。
福利基金可用于补充单位业务接待费和绩效工资。
发展基金不足时,可用福利基金弥补;福利基金不足时,不能用发展基金弥补。
各单位向校内人员发放非职务性质劳务费(即从事本职岗位以外工作获得的劳务费,主要包括专家讲座费,评审费,命题费、评卷费、监考费)时,应向学校交纳应发金额6%的医疗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 代管经费,包括党费、团费及其他代管经费,其支出严格按专项业务经费管理。其中党费按照《湘潭大学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管理。
第七章 暂(预)付款项管理
第二十六条 暂(预)付款是指因教学、科研、管理等公务活动向学校申请的临时性暂(预)付款,包括工程进度、征地、购置进口设备等合同预付款以及采购材料和图书资料、支付加工费、测试费、专利费、论文出版、会议注册费、出国访学(含国际科研合作)、师资培养、人才引进、学生实习、承办会议(竞赛)等发生的暂付款。
第二十七条 暂(预)付款经办人员必须是学校在职教职工,学生和聘用人员不得作为经办人。
第二十八条 暂(预)付款只能用于与学校事业相关的公用性开支,不得公款私用。
第二十九条 暂(预)付款管理应坚持“一事一借、一借一清,前款不清、后款不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长期拖欠和占用资金。计划财务处应指定专人负责暂(预)付款的清理,并采取“定期催报、限期归还,逾期扣款”的措施,严格控制暂(预)付款的总额和占用时间,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部门、学院有责任和义务协助计划财务处做好暂(预)付款的清理。
第三十条 暂(预)付款逾期不还且未提供书面说明,按月从经办人员工资、年终绩效津贴中扣还。人才引进、人才培养借款由人事处按学校规定及时进行核销。
第三十一条 日常性公务支出原则上不予预支,须通过公务卡结算。因特殊情况需预支现金的,应说明原因,并按照《湘潭大学关于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章 报销凭证规定
第三十二条 凡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索取由收款方开具的合法票据。向企业单位索取的票据必须是税务发票。向行政事业单位索取的票据(学费、住宿费、版面费、会费、会务费、捐赠款、各项规费等)可以是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
第三十三条 除飞机票、火车票、出差过程中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出国签证费、医药费等不能开具以单位为抬头的票据外,其余票据抬头(付款方)应为学校全称(湘潭大学)。
第三十四条 所有票据应真实、合法、有效、清晰,基本要素齐全、手续完备。对于不合法、不合规的票据,计划财务处有权拒绝受理。
第三十五条 票据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刮擦,记载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票单位重开。
第三十六条 票据应按经济业务的明细内容开具,包括商品名称、型号、数量、单价,如项目较多,须附上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不接受税控系统以外开具的清单。
第三十七条 票据如有遗失,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须提供票据遗失情况说明、收款方提供的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票据存根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资料,经单位负责人和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报销。
第三十八条 当年票据原则上应于当年报销,有特殊情况的报销期限不得超过次年6月底。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依据的国家和上级机关规定发生变化时,依据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原《湘潭大学支出管理规定(试行)》(湘大财发〔200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