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为进一步规范会计资料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二、 计划财务处会计资料是指在会计业务活动中产生的,尚未
移交学校档案馆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
三、借阅、复印(含拍照)计划财务处会计资料,应严格按以下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填写《计划财务处会计资料借(阅)复印审批表》:
计划财务处工作人员:向所属科室科长申请并报分管处领导审批。
校属各单位人员: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计财处分管处领导审批。
四、会计资料原则上不得外借,如确需外借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并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按期归还。
五、未经同意,其他人不得私自进入计财处会计档案室。
六、严禁个人外借会计资料。
七、未经批准不得将会计资料带出档案室。
八、本办法自2021年9月3日起执行。
附件:计划财务处会计资料借(阅)复印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