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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非职务性劳务费和非工作时段加班费发放办法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1-10-19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湘潭大学非职务性劳务费和非工作时段加班费发放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湘潭大学非职务性劳务费和非工作时段加班费发放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学              

                          2021121日            



抄送:校党委委员,校领导。

湘潭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121日印发




湘潭大学非职务性劳务费和非工作时段

加班费发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非职务性劳务费和非工作时段加班费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湖南省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职务性劳务费和非工作时段加班费的发放坚持项目、标准、程序既定的原则,严格规范发放范围、发放条件和发放标准,建立发放台账,切实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岗职工。校外人员参与学校专项工作劳务费的发放,参照国家、湖南省或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非职务性劳务费发放项目及标准

第四条 非职务性劳务费是指职工从事本职岗位以外工作获得的劳务费,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第五条 非职务性劳务费主要发放项目有专家讲座费、评审费、命题费、评卷费、监考费等

第六条 专家讲座费参照《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湘行〔20177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湘行〔201820文件执行

第七条 评卷费参照湖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管理办法》(湘购〔20179文件执行

第八条 命题费、评卷费、监考费等参照《关于加强教育考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6552文件执行。

第九条 未在本办法中明确的其他非职务性劳务费发放项目,如稿酬等,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高校绩效工资管理及津贴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203文件执行。

第十条 校级领导干部不得在校内所属单位违规领取津贴、补贴、奖金、劳务费等,参加开学典礼、毕业典礼、出席校友活动等属于领导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得领取劳务报酬。

第三章  非工作时段加班费标准

第十一条 非工作时段加班费是指工作人员在非工作时段完成学校重大专项工作或紧急专项工作所发放的劳动报酬,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教学部)、图书馆、工程训练中心等绩效工资独立核算单位以及后勤保障处等绩效工资自理单位工作人员非工作时段加班费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参照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非工作时段加班费在学校统一设置的加班费预算中开支,学校统筹管理。

第十三条 非工作时段加班是指一周五个工作日的晚上或正常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的加班。

第十四条 每半天(4小时)加班算1个加班单元,每个加班单元发放加班费100元。

第十五条 工作时段加班费发放实行加班明细登记审核制度,由加班实施单位申请并提供加班明细登记审核表(学校统一制定样式),并在本单位内公示。

第十六条 非工作时段不加班的,不得领取加班费。各二级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等。

第十七条 完成以下工作任务不发放非工作时段加班费:

(一)教职工工作职责内的工作必须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自行安排在八小时工作时间之外完成的;

(二)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参加的各种业务培训、学术交流活动、因公出差、一般性工作会议、寒暑假值班等;

(三)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上班但安排了正常工作时间调休的;

(四)实行轮班制的人员,休息日(休息时间)轮班的。

第十八条 保卫处、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等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有24小时值班要求的,其单位加班费、值班费另行规定。

第四章  发放程序与方式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非职务性劳务费、非工作时段加班费的发放,坚持来源合规、开支合理,坚持预算、审批在前,开支、发放在后

第二十条 一般发放程序为:发放单位(经单位财务负责人和行政负责人签字)提出申报,业务分管部门签批(如从专项业务费中开支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联合审批后予以发放(属于学校统一设置的加班费,由校纪委、监察专员办,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在学校加班费年度预算范围内统筹考虑,联合审批后发放)。

第二十一条 发放方式均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除外籍人员外,一律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纪委、监察专员办,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对非职务性劳务费、非工作时段加班费发放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行为和不按本办法规定发放非职务性劳务费、非工作时段加班费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一律予以追缴,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11日起施行。

二十四 本办法由人事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转自政务信息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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