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广泛开辟学校资金来源,加大捐赠资金的吸纳力度,规范捐赠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行为,根据校党委会2007年第9次会议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捐赠资金的募集是指本校人员或单位向校外人员或单位征集,交付学校或校属二级单位支配使用,且无需返还的货币、有价证券或实物资金的行为。资金募集分为职务募集和非职务募集。
职务募集是指依托于本部门、本单位的职务便利,包括职权、职务影响而募集款物的行为。非职务募集是指与本部门、本单位的职务影响无关而募集款物的行为。
学校确定,校庆办公室、对外联络与发展处、招生与就业与指导处、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和计划财务处全体人员以及其他各单位副处以上干部的募集行为属于职务募集;其他人员从事的募集属于非职务募集。
第二条 为鼓励教职工为学校积极募集资金,学校实行奖励制度。对职务募集,按实际到账金额的4%奖励到单位,作为该单位的集体福利资金;对非职务募集,按实际到账金额的8%奖励到个人。校领导及其配偶、子女募集的资金不予奖励。
个人获得的奖励金额必须依法纳税。
第三条 以学校为捐赠对象的,全部款物由学校统筹支配;以二级单位为捐赠对象的,学校统筹30%,其余部分列入二级单位发展基金,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津贴与福利发放(除非捐赠者捐赠时有此书面意愿)。奖励资金的支付,学校与二级单位也按同比例承担。
第四条 对货币资金,以实际到账金额计算;对实物资金,以提供实物的发票金额(全新)或评估价计算。
第五条 奖金由学校与受赠的二级单位从自有资金中支付,不从受赠款项中开支。
第六条 凡是向学校或校属二级单位捐赠的款物,必须纳入学校的核算与管理范围,未经学校同意或批准,校属各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收捐赠款物。对于收到的受赠资金(含货币、证券、实物等),计划财务处应设专户进行核算,并向捐赠者开具捐资收据或证明。资产管理处应对收到的实物按学校自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七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循学校财务规章制度,体现捐赠者意愿和专款专用原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湘潭大学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