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促进学校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根据《湖南省省属本科院校、湖南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直属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湘潭大学支出管理规定》《湘潭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公务交通工具选择
1. 工作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厉行节约、保障高效的原则,选择适当交通工具,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2. 工作人员到湘潭市城区办事,可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含的士),也可选择履行审批程序后租车或自驾车前往。
3. 工作人员到长沙市、株洲市城区办事,可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含的士),也可选择履行审批程序后租车前往。
4. 工作人员到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城区之外办事,原则上应选择公共交通工具,特殊情况下履行审批程序后可以租车前往。
二、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办法
1. 工作人员到湘潭市城区办事:
(1)如选择租车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据实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2)如选择自驾车前往,按河西范围内50元/趟、河东范围内80元/趟标准进行补贴。多人同行办事,原则上应拼车前往,按每四人一趟车进行补贴,依此类推。特殊情况下履行审批程序后,据实补贴。
2. 工作人员到长沙市、株洲市城区办事,据实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不核发出差补助。
3. 工作人员到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城区之外办事,据实报销交通费用,按标准核发出差补助。
三、审批流程及注意事项
1. 工作人员到湘潭市城区办事,如选择自驾车前往,应填写《湘潭大学市内公务交通费用补贴审批表》,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多人同行办事,确因特殊情况没有每四人一趟车而需按多趟车补贴时,还应在《湘潭大学市内公务交通费用补贴审批表》中写明理由,由单位负责人审批。
2. 工作人员到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城区办事,如选择租车前往,应填写《湘潭大学租车审批单》,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凭审批单和租车费发票报销公共交通费用。
3. 工作人员到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城区之外办事,如确需选择租车前往,还应在《湘潭大学租车审批单》中写明租车理由,由单位负责人审批。
4. 本办法由湘潭大学党政办和计划财务处解释。
附件:1. 湘潭大学租车审批单
2. 湘潭大学市内公务交通费用补贴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