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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违纪违规违法 警示案例汇编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5-05-21 浏览次数:

高校承担着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肩负着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历史使命,高校更应发挥好“源头活水”的作用。但是近年来通报的高校违纪违规违法案件一再警示我们,高校并非净土,也非一尘不染的象牙塔,高校更需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正风反腐的任务依然任重道远。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教育部、各地方纪委监委和有关高校网站发布的违纪违规违法查处的相关信息,有以下10种典型财务问题案例,希望党员领导干部能够以案为鉴,切实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对违纪违规违法行为时刻保持警惕,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永葆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本色。

一、违规吃喝

1.重庆某高校房地产管理处2013年2月、2013年4月、2015年4月以职工春节团拜活动、科室集体活动等名义聚餐,共计花费1.31万元,从该处发展基金项目中报销。校机关党委委员、房地产管理处处长刘某某负直接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受到党纪处分;责令退缴违规报销费用。

2.北京某高校出版集团2014年1月至2015年7月以召开会议、加班等为由,为出版集团领导班子、中层干部等超标准购买盒饭,共计花费6.10万元。后勤管理部主任王某某违反规定,擅自超标准购买盒饭,受到政纪处分,调离后勤管理部;出版集团领导班子失察失责,受到通报批评;出版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杨某被诫勉谈话;责令退缴违规报销费用。

3.某高校二级学院院长违规公款吃喝。2020年4月至2020年12月,某大学二级学院院长王某以外地教育系统领导到本市学习交流等为由,多次组织宴请、聚餐,并邀请学院和学校业务部门领导陪同,共计消费13000多元,并将聚餐款项以虚列场地租用费、办公用品费等名义在学校财务报销。2021年7月,王某受到严重警告处分,退赔相关费用,其他参加宴请人员分别受到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处理。

4.西南某高校某处处长王某某、副处长李某某和科长赵某(非党员)接受施工单位吃请。2015年,某高校某处处长王某某作为新校区建设基建管理负责人,在新校区建设过程中,和副处长李某某、科长赵某等部门工作人员一起多次接受施工单位的吃请,造成工程建设监管不到位,给工程建设带来质量问题。王某某、李某某身为党员干部,纪律意识不强,和部门工作人员一起接受施工单位的吃请,违反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规定,2017年9月,王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李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赵某受到记过处分。

二、超标准接待

1.南京某高校后勤服务集团2013年至2016年报销超标准、超规格公务接待费共计33笔95.63万元。其中,现任后勤服务集团党委委员、总经理秦某某2015年4月任职以来发生的费用为1.63万元。以上违规报销的费用均未在学校历次公务接待自查自纠中进行整改。中央巡视期间,后勤服务集团退款10.07万元。秦某某受到党纪处分,后勤服务集团领导班子被通报批评;校长办公室主任、时任后勤服务集团党委委员、总经理尹某某被诫勉谈话;责令退缴违规报销费用。

2.兰州某高校校长办公室2014年、2015年在公务接待中超次数、超标准接待,存在接待用酒使用无登记制度、管理不规范问题,校党委委员、时任校长办公室党支部书记、主任陈某某负主要领导责任,受到党纪处分;财务处未严格执行学校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在财务报销审核中把关不严,财务处党支部书记、处长安某某受到党纪处分;其他有关人员受到相应处理。

三、公款国内旅游

1.吉林某高校新型电池物理与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魏某某,汽车学院党委委员、汽车材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蒋某,环境与资源学院党委委员、原副院长卢某某和数学学院党员、教授生某某分别组织校外专家赴长白山等景区旅游,受到党纪处分;责令退缴违规报销费用。原后勤资产经营公司旅行社2014年至2016年在经营过程中为学校部分单位及人员公款旅游提供便利,虚列会议费、差旅费、校内用车等科目,掩盖违规公款接待旅游事实。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徐某负直接责任,受到党纪处分。

2.吉林某高校后勤服务集团党委委员、饮食服务中心支部书记、经理王某某等人2013年、2014年两次借开会之机绕道公款旅游,绕道期间发生的住宿及交通等费用分别为1.18万元、5977元,在后勤服务集团报销。集团3名副处级干部2014年以外出考察名义分别报销差旅费6907元、6405元、7002元。校党委委员、后勤服务集团党委委员、总经理丁某和后勤服务集团党委书记于某某负领导责任,集团财务支部副书记、财务总监郭某财务监管不到位,受到党纪处分。王某某和其他有关人员均受到党纪处分,责令退缴违规报销费用。

3.上海某高校马克思主义学院党委委员、原院长丁某某2015年7月组织学院教师赴云南对口帮扶县云龙进行考察,在公务活动结束后前往腾冲游览景点。2015年8月组织教师赴甘肃考察期间绕道旅游,并报销绕道产生的交通、住宿费和伙食补贴共计6099元。丁某某负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受到党纪处分,被免去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职务;责令退缴违规报销费用。

4.吉林某高校马克思主义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贾某某2016年7月到北京参加同学聚会,在学校报销差旅费5015元。中央巡视组与贾某某谈话期间,其最初不承认用公款支付因私活动费用,在向其出示报销凭证后,才承认以上违纪事实。贾某某受到党纪处分;责令退缴违规报销费用。

5.上海某高校二级学院副院长周某带队公款旅游问题。2019年暑期,周某带队一行10人赴甘肃、青海考察,行程安排委托上海某旅行社负责。8天行程中,该考察团与兰州(可以真实名称)大学教师、青海(可以真实名称)大学教师学习交流各半天,其余时间赴敦煌莫高窟、嘉峪关、张掖、青海湖等地考察。整个行程共报销费用98920元,其中景点门票费6860元。周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追缴违纪资金。

四、因公出国(境)中违规违纪

1.北京某高校环境学院原院长杨某某2014年7月至8月在赴加拿大Regina(里贾纳)大学进行合作研究期间携女儿公款旅游,部分费用从课题经费中列支,受到政纪处分;责令退缴违规报销费用。

2.吉林某高校地球科学学院原党委书记戴某某2014年4月赴赞比亚大学访问,未经批准延期6天回国,所需费用原计划从相关科研经费支出,实际由学校战略合作企业支出。经济学院原党委委员、院长李某某2014年5月、6月两次因公出访,未经批准分别延期2天回国。公共外语教育学院党委委员、原院长战某2013年9月至10月、2014年11月两次因公出访,未经批准分别延期回国7天、2天。戴某某、李某某、战某均受到党纪处分。

3.广东某大学职能部处负责人2013年至2014年期间违规乘坐头等舱7次,2016年在赴国外参加会议期间与配偶子女同住同行。该负责人受到党纪处分;责令退缴违规报销费用。

五、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

1.重庆某高校国际学院2013年1月至2015年10月以课时费名义向行政人员发放津补贴共计30笔170.91万元。2013年7月至2015年9月,国际学院通过为教职工的“宜居畅通卡”充值的方式发放交通补贴共计37.22万元。转账发票以市内差旅费、交通费等名义在国际学院发展基金、汉语国际推广、业务费等项目中冲销。时任院长赵某某负主要责任,受到党纪处分。审查期间,赵某某主动清退违规领取的津补贴。

2.吉林某高校交通学院2015年3月使用校友捐款支付73名教师课时费共计7.8万元,该款项在学校教育基金会报销时所附协议与原签订协议部分内容不符,为虚假协议。学院党委委员、行政副院长时某某作为学院财务审核人和项目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受到党纪处分;学院党委委员、院长刘某某被诫勉谈话,党委书记王某某被提醒谈话;校友联络和教育基金管理处支部书记、处长刘某某对财务支出审核把关不严,负领导责任,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会计徐某某受到政纪处分,调离岗位;责令退缴违规报销费用。

3.天津某高校教育学院2013年12月、2014年11月违规向学院教职工发放津贴、酬金,共计21.62万元。学院党委书记王某某和学院党委委员、院长闫某某负主要领导责任,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责令退缴违规发放费用。

4.大连某高新出版社2016年违规公款印刷和购买纪念邮册500册,金额10.25万元,另发放劳务费3100元,此事经出版社经营班子讨论决定。2013年5月至2015年5月,出版社办理超市购物卡4.7万元。2013年至2016年,出版社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节日补贴113.26万元。产业党委委员、出版社党总支委员、社长金某某负主要领导责任,出版社党总支书记房某某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纪处分;出版社经营班子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被诫勉谈话;责令退缴办理超市购物卡的违规款项,出版社经营班子成员退缴本人2013年至2016年领取的节日补贴。

5.南京某高校基本建设处2008年8月至2015年11月根据有关协议累计领取南大置业公司劳务费148.79万元(税前)。2010年9月,时任后勤党委委员、基本建设处处长尹某某动议提高每月劳务费发放标准。2013年1月至2015年11月,尹某某共领取8.55万元。尹某某受到党纪处分,基本建设处领导班子受到通报批评;责令退缴基本建设处2013年以来违规发放津补贴、奖金。

6.塔里木某高校继续教育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黄某某违规发放津贴补贴。2012年至2016年间,黄某某以国庆、中秋等过节补助等形式,违规发放各类过节费及福利22.5万元;以巡考补考费、高温补助、电话费等名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137万余元;超标准发放差旅补助7.76万元;违规报销出差餐费9万余元;共计177万余元。2017年7月,黄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宁夏某高校教师马某某违规获取津贴问题。2019年9月至2022年5月,马某某擅自给他人发放津贴、违规领取管理绩效和教学工作量津贴。马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九项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马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其政务降级、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由三级降至四级等处分,对其违规滥发和超标准领取的津贴予以悉数上缴。对所在学院党总支书记进行诫勉谈话。

六、违规收送礼品礼金

1.上海某高校产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刘某某2014年7月批准报销礼品发票7580元,购买皮具用于交流合作中赠送;2014年、2015年经刘某某批准,分别报销业务招待费4750元和19378元,购买礼品用于企业合作交流,公司无礼品发放登记制度,无礼品发放台账记录。刘某某受到党纪处分;责令退缴违规报销费用。

2.兰州某高校出版社2013年4月、2016年7月两次购买香烟,涉及金额分别为2300元、1500元,2013年至2016年多次购买土特产品,赠送有关业务往来单位和个人。资产经营公司党委委员、出版社社长崔某负领导责任,受到党纪处分。

3.厦门某高校软件学院党委书记董某某2015年11月至12月在软件学院组织在职工程硕士生参加硕士论文答辩期间,收受部分学生赠送的土特产和礼品,受到党纪处分。

4.某高校某教学部副主任、党总支委员张某某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2015至2016年期间,该教学部副主任、党总支委员张某某作为直接参与相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教师,多次以培训考生的方式接受学生家长的礼金礼卡等共计5.8万元。在调查期间,张某某主动将违纪款退还给学生家长。张某某收受培训考生钱物与工作中所行使的公权力相冲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违反教育部有关规定、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和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规定。2019年5月,张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七、违规兼职取酬

某高校二级学院原党委书记周某某违规兼职取酬,未向组织如实报告。2013年至2017年,该校组织部门多次下发关于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通知,周某某在首次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中向组织说明已向兼职企业提交辞职报告,但后来未向学校报告辞职未获企业董事会批准、继续兼职并领取报酬的情况,也未在以后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中报告。2017年10月,周某某退回兼职取酬款项100万元。周某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在担任学校中层领导干部期间,组织纪律观念薄弱,廉洁自律意识不强,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规定兼职取酬。依据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规定,2018年4月,周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八、违规设立“小金库”

某高校某处处长、某中心常务副主任、某党支部书记廖某违规设立“小金库”。2013年至2016年期间,该中心在某宾馆共举办20次培训和会议,由酒店收取挂账的培训费和会议费合计854218元,支出合计849878元,相应的收支未纳入该中心财务核算,构成违规设立“小金库”;另外,该中心还存在使用“小金库”违规套现60060元,分别用于支付礼品费、评审费、餐费、机票费等情况,作为中心负责人,廖某某对此负有领导责任。廖某某作为学校中层干部,违规设立“小金库”并违规套现用于支付礼品费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财经管理制度,同时违反了作风建设相关规定,依据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规定,2017年4月,廖某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和免职处理。

九、违规报销或套取科研经费

1.2007年至2014年期间,某高校某处处长高某某利用作为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其负责的科研项目经费中违规报销机票费、通信费、商店购物开支等款项合计163925.38元,在学校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中报销家人机票款、通信费、商店购物开支等款项合计64892.93元。另外,高某某在学校给予科研项目配套的组织实施与奖励费中违规报销旅游费、个人物业费等合计204074.08元。高某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学校财经制度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情节严重,鉴于高某某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认错态度较好,依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规定。2015年4月,高某某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和免职处理。

2.天津某高校机械学院党委委员、纪检委员、教师李某某2017年1月从横向科研经费中为课题组9名硕士研究生每人多发补助500元,要求学生交回多发的500元用于课题组40余人聚餐。2017年3月,李某某在学校纪委与其谈话了解上述情况时,未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李某某受到党纪处分,责令退缴违规套取费用。

十、违规使用经费,违反师风师德

1.某高校辅导员金某某向学生借款参与赌博涉嫌诈骗。金某某于2018年6月起参与网上赌球,同年11月,为了翻本,以虚构家中房子装修和换购汽车等理由向本学院学生黄某某多次借钱共计64万元,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8年12月底。为拖延还款时间,金某某还另注册一个微信号,虚构与银行客户经理微信聊天,称自己在该银行有基金以及存款未到期等信息,并将虚构的聊天记录截图发给黄某某。因多次催还后金某某仍无法还款,黄某某于2019年1月向学校驻地公安机关报案,某市公安局某区公安分局(可点具体名称)以金某某涉嫌诈骗对其立案侦查,对其进行取保候审。金某某利用管理学生工作的便利,向学生借款用于网上赌博,涉嫌诈骗,其行为已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和违反社会公德,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规定。2019年3月,金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2.2018年10月27日,广东某职业学院15级金融管理与实务2班的多名毕业生在微博上举报称,上学期间所在班级辅导员朱某某,以交班费等理由向学生收取钱财并挪用,班上部分同学的奖学金也被朱某某索要学生的银行卡和密码后,转移到自己的账户上。经查该辅导员还有辱骂、体罚、恐吓及侵占学生利益等其他行为。10月31日,涉事辅导员朱某某已退回向学生索取的18000元,并已被解除劳动合同及被移送公安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3.湖南某学院教师刘某某,担任文史与法学学院学工办副主任、辅导员、班主任等,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支付宝和微信转账方式,私自收取并侵占该校学生学杂费和班费共计77万余元。学校将刘某某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执行刑事拘留。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给予刘某某开除党籍、免职等处分,根据司法机关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的处理结论,依法依规给予进一步处理。

4.内蒙古某高校辅导员郭某利用学生实习管理之机收取不当钱财。2013年9月至案发时,郭某一直任某系辅导员。2017年至2019年,郭某负责联系学生的实习单位。郭某与其系主任(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实习单位以“实习生管理费”名义所支付的钱款共计11.2万余元,郭某从中非法收受4万余元。2019年12月18日,经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检察院提起公诉,霍林郭勒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转摘自廉洁北农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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