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收入管理,规范票据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校审计、纪委意见和湘潭大学实际情况,对湘潭大学内部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票据”)按本管理规则进行管理。
第二条 票据指校属单位内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纸质或电子凭证。
第三条 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计划财务处进行财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依据。
第四条 票据的印制、保管、领用、核发、使用、核销、会计监督等活动,适用本管理规则。
第五条 票据不能作为发票使用,仅限单位内部使用,对外开具无效。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票据的统一印制、保管、核发、使用、核销、账务处理及会计监督等管理工作。
二、票据领用
第七条 校属各单位领用票据,首次申请收费项目应按《湘潭大学收费管理办法》( 湘大政发〔2020〕12号)要求,填写《湘潭大学收费项目申请表》对收费项目进行登记审核备案。
第八条 校内属各单位在领用票据之前应填写《〈湘潭大学内部往来结算票据〉使用承诺书》。领用人现场查验票据种类、数量及票据是否存在重号、漏号、缺页等情况,并确认签字。
第九条 票据领用单位应按规定领用、妥善保管,保证票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 票据领用实行“一事一结”、分次限量、验旧领新制度。如需继续领取,必须先将先前领用的票据存根交回计划财务处后再行办理。
三、票据使用
第十一条 票据领用后应加盖“湘潭大学收费专用章”方可使用,没有“湘潭大学收费专用章”的视为无效票据。
第十二条 票据领用后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转让、代开、虚开,不得拆本使用,不得随意变更或扩大票据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 票据应严格按照内部单位在计划财务处备案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发生单位内部应收或收费业务时开具。填写票据时,领票单位开具收费栏目应内容完整、真实、准确,与实际经济业务一致。内部结算票据前后三联应内容一致,字迹清楚。
第十四条 开具票据后,因票据内容错误等原因而发生的错票、退票,需收回原票据进行作废处理。需要作废的票据,应注明“作废”字样并保存完整的三联,不得私自销毁。
第十五条 需开具发票的单位,开票人可持票据存根联前来计划财务处办理。
四、票据结算
第十六条 票据使用完毕后,领票单位应按照要求填写封面及《票据审计记载卡》,做到内容完整。在封面上填写使用票据的起讫号码、使用单位、起讫时间、开票人等信息;《票据审计记载卡》须进行自审、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 开具票据的相应收款必须及时全额上缴学校账户,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相应款项原则上应在收费后24小时内上缴学校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领票单位和学校结算时,应保证其开具的票据一式三联内容相同,金额一致,以存根联为准。
五、票据缴销
第十九条 领票单位须在每年12月中旬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所领用内部结算收据的核销或续领手续。
第二十条 缴销票据必须存根联齐全、连号,内容字迹清楚;作废票据要求三联齐全,作废字迹清楚。
第二十一条 缴销票据必须填写《票据审计记载卡》,内容完整,并经过计划财务处会计审核后方能办理缴销。
第二十二条 领票单位遗失票据的,应自发现之日起3日将遗失原因等有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计划财务处进行备案。
六、票据责任
窗体顶端
第二十三条 票据的开具应坚持“谁开票、谁负责”的原则,所领用的票据由专人进行票据管理,相关单位负责人负监管责任。票据领用人对票据的核查、盘点、保管、缴销、作废等负主体责任;票据开票人对票据的开具、相应款项上缴学校账户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开具票据事项的真实性负主体责任;计划财务处对票据印制、发放、入账、保管与转交学校档案馆负主体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学校有权责令其退还或收缴全部非法所得,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未经批准擅自收取费用或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或自定收费项目乱收费的;
(二)不使用学校规定的收费票据,擅自印制、转让、转借、代开、虚开收费票据的;
(三)不及时全额将所收款项上缴学校账户的;
(四)收费资金坐支的;
(五)拒绝接受学校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六)收费不开票或多收款少开票的;
(七)同一份结算票据不同联次不同金额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七、 其他
第二十五条 票据存根由学校档案馆归档保管。
第二十六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