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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内部往来结算票据管理规则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4-09-04 浏览次数: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收入管理,规范票据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校审计、纪委意见和湘潭大学实际情况,对湘潭大学内部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票据按本管理规则进行管理

第二  票据指校属单位内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纸质或电子凭证。

第三  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计划财务处进行财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依据。

第四  票据的印制、保管、核发、使用、核销、会计监督等活动,适用本管理规则

第五  票据不能作为发票使用,仅限单位内部使用,开具无效

第六  计划财务处负责票据的统一印制保管核发使用核销账务处理会计监督管理工作

              

              二、票据领用

 

第七  校属各单位领用票据首次申请收费项目应按《湘潭大学收费管理办法》 湘大政发〔202012要求,填写《湘潭大学收费项目申请表》对收费项目进行登记审核备案。

第八  校内属各单位在领用票据之前应填写《湘潭大学内部往来结算票据使用承诺书》。领用人现场查验票据种类、数量及票据是否存在重号、漏号、缺页等情况,并确认签字。

第九  票据领用单位应按规定领用妥善保管,保证票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十  票据领用实行一事一结”、分次限量、验旧领新制度继续领取,必须先将先前领用的票据存根交回计划财务处后再行办理。

       

              三、票据使用


第十一  票据领用后应加盖“湘潭大学收费专用章”方可使用,没有“湘潭大学收费专用章”的视为无效票据。

第十二  票据领用后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转让代开虚开,不得拆本使用,不得随意变更或扩大票据使用范围

第十三  票据应严格按照内部单位在计划财务处备案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发生单位内部应收或收费业务时开具填写票据,领票单位开具收费栏目内容完整、真实、准确与实际经济业务一致内部结算票据前后三联内容字迹清楚

第十四条  开具票据后,因票据内容错误等原因而发生的错票、退票,需收回原票据进行作废处理。需要作废的票据,应注明作废字样并保存完整的三联,不得私自销毁

第十五条 需开具发票单位,开票人可票据存根联前来计划财务处办理。


              四、票据结算


第十六条  票据使用完毕后,领票单位应按照要求填写封面及票据审计记载卡,做到内容完整。在封面上填写使用票据的起讫号码、使用单位、起讫时间、开票人等信息;《票据审计记载卡须进行自审、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  开具票据的相应收款必须及时额上缴学校账户,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相应款项原则上在收费后24小时内上缴学校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单位和学校结算时,应保证其开具的票据一式三联内容相同,金额一致,以存根联为准


              五、票据缴销


第十九条  领票单位须在每年12中旬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所领用内部结算收据的核销或续领手续

二十条  缴销票据必须存根联齐全、连号,内容字迹清楚;作废票据要求三联齐全,作废字迹清楚。

第二十一条  缴销票据必须填写票据审计记载卡》,内容完整,并经过计划财务处会计审核后方能办理缴销

第二十二条  领票单位遗失票据的,应自发现之日起3日将遗失原因等有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计划财务处进行备案。

 

              六、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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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票据的开具应坚持“谁开票、谁负责”的原则,所领用的票据由专人进行票据管理相关单位负责人负监管责任。票据领用人对票据的核查、盘点、保管、缴销、作废等负主体责任;票据开票人对票据的开具、相应款项上缴学校账户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开具票据事项的真实性负主体责任;计划财务处对票据印制、发放、入账、保管与转交学校档案馆负主体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学校有权责令其退还或收缴全部非法所得,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未经批准擅自收取费用或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或自定收费项目乱收费的;

(二)不使用学校规定的收费票据,擅自印制、转让、转借、代开虚开收费票据的;

(三)不及时全额将所收款项上缴学校账户的;

(四)收费资金坐支的;

(五)拒绝接受学校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六)收费不开票或多收款少开票的

(七)同一份结算票据不同联次不同金额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七、 其他


第二十五条  票据存根由学校档案馆归档保管

第二十六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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