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自2017年6月开始,我校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变更为一般纳税人,学校涉税业务的计税依据、税率、征管方式、税票开具都发生了较大变化,为顺利实施相关工作,做好涉税业务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目及税率
二、注意事项
1. 变更后,采用“简易征收”方式的业务,征收率为3%,税负不变。但采取“一般计税”方式的业务,税率由3%变为6%,税负有所增加。
2. 因税务局对“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票)限量领用,学校只对对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有需求的单位开具专票,其他均选择开具“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票)。对于符合免税政策的横向科研服务,应先办理免税认证手续,方可开具零税率普票。
3. 变更后,税收征管将更为严格,开票时应仔细核对发票抬头、内容、金额等信息。错误开具的票据可于当月在开票处申请作废换票,跨月申请需报税务局审批。
4. 相关责任人应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做好交接登记,切勿污损或遗失发票。如有发生,应立即向计划财务处收入管理科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发生经济损失。
三、开票要求
(一)开票时间
免税发票:每月2-20日(非工作日顺延);
专票:每月2-25日(非工作日顺延);
普票:每月2日以后,但月底最后一个工作日不开票。
(二)开票资料
1. 项目合同或协议;
2. 《湘潭大学增值税发票开具信息确认表》;
3. 资金已到账时开具票据,提供资金到账资料;
4. 资金未到账时借用票据,提供《湘潭大学借票审批单》;
5. 开具专票,还需提供合作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借票要求
1. 借票经办人应是学校正式在编人员;
2. 借出票据“前票不清,后票不借”;
3. 借出票据一个月内款项未到且票据未归还,次月起计划财务处将从经办人的工资中逐月扣回;
4. 原则上不得借用专票,与学校合作的项目也不得将“预开发票再付款”之类的文字写入合同。
湘潭大学计划财务处
2017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