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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纵向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2-11-17 浏览次数:

湘潭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纵向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纵向科研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37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8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242号)等上级部门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资金是通过主持或参与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的各类项目取得的财政拨款资金性质的经费。

第三条 凡以湘潭大学名义获得的项目资金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立项,专款专用,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防止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四条 根据预算管理方式不同,项目资金管理分为预算制和包干制。包干制项目资金管理按《湘潭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办法(暂行)》执行。本办法仅对预算制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充分放权、放管结合、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项目资金校长责任制。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

第六条 科研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人事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审计监察部门、科研项目依托的二级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明确职责权限,在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一)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管理;组织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审核项目资金外协费的拨付;提供项目结题信息;配合财务管理部门和审计监察部门做好项目资金的使用、审核和监督工作。

(二)财务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配合科研管理部门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经费预算和有关财经法规使用资金;审查项目经费决算;指导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结题财务报表。

(三)人事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协同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对科研资金进行清理,协助对项目聘用的科研辅助人员和财务助理等临时聘用人员进行管理。

(四)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购和管理科研仪器设备、落实进口科研用品免税政策等。

(五)审计监察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审计和监督,按国家和学校要求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审计、监督和检查。

(六)二级单位:负责对本单位项目资金的使用承担监管责任,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七)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的预算、立项申请书和相关文件规定开支经费;承担项目资金使用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的法律责任;接受项目上级管理部门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七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八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二)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设备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三)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社科研究从业人员(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四章 预算编制、调整和执行

第十条 项目获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管理部门指导下,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经费预算。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上报项目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跨单位合作的项目,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项目支持人和合作研究成员协商确定,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上报项目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的提取额度按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预算执行。项目上级主管部门间接费用提取额度无明确规定的,参照同级别项目的提取比例执行。

国家级项目,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为参照,间接费用基础提取比例为: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3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20%

部级项目,以《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参照,间接费用提取比例为: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3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20%

省级项目,以《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为参照,间接费用提取比例为:1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50%,超过10万元至30万元的部分为40%,超过3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地市厅局级项目,参照《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提取间接费用。

(一)间接费用的结构比例

学校间接成本和管理费。学校按项目总经费(扣除外拨经费后)的3%提取,用于学校科研管理、科研项目培育等补助支出及学校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奖励创新绩效突出的项目。

二级单位间接成本和管理费。项目所在二级单位按项目总经费(扣除外拨经费后)的2%提取,用于二级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公共资源等补助支出及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

项目组绩效。间接费用扣除学校和二级单位间接成本和管理费之后的剩余部分全部用于项目组的绩效支出。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上级主管部门对管理费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项目由学校和其他单位共同承担的,间接费用根据承担的研究任务在项目预算中明确各自的比例,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的财务统一管理,统筹使用。

(二)间接费用中绩效的发放

间接费用中项目组绩效分期发放。项目结项前,预算制项目可发放该项目绩效总额的50%;项目结项后,可根据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依据结题等级调整间接费用比例,学校根据是否按期结题决定第二次发放的相应额度。具体标准如下:

1)结项等级为优秀,发放该项目剩余50%的绩效;如项目按期结项,学校奖励与提取的管理费同等金额的经费,用于绩效支出。

2)结项等级为良好,发放该项目剩余50%的绩效;如项目按期结项,学校奖励与提取的管理费同等金额的一半经费,用于绩效支出。

3)结项等级为合格,或以免于鉴定方式结项,后期资助项目结项未分等级的,如项目按期结项,发放该项目剩余50%的绩效;如项目为延期结项的,发放该项目剩余40%的绩效。扣除的10%绩效统筹用于学校的科研支出。

第十三条 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需要调整的,按相关项目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程序执行。

(一)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项目预算总额。

(二)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的。

第十四条 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需要调整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一)设备费、外拨资金如需调整的,其预算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批。

(二)业务费、劳务费预算如需调整的,其预算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三)项目在研期间,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项目临近结项时,二级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最终成果出版。

(四)《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出台之前立项的在研国社项目,项目负责人可以按照原预算开展研究。项目需要调整预算的,项目负责人需按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的规定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的开支应严格按照预算和申请书执行。项目负责人应当结合科研活动需要,科学合理安排项目资金支出进度。科研人员开支项目资金必须依据预算,活动真实,票据合法。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劳务费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项目资金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票据报销审批流程及操作细则,按照学校有关财务报销制度执行。对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湘潭大学野外科研出差费用报销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加强项目资金大额支出管理。大额资金支付须提供项目批复预算、项目合同等相关资料,严格按照学校经费审批流程执行。不得假借协作科研之名,将项目资金挪作它用,或转入与其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

第十七条 强化项目外拨资金的监督管理。外拨项目资金事宜应当体现在批准的项目预算中并签订子任务合同书,明确任务要求和预算明细;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随意增加减少项目合作单位;不得向预算外单位转拨专项资金;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转拨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五章 决算和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如实编制项目决算表。

有外拨资金的项目,外拨资金决算经合作研究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

第二十条 项目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由项目组根据项目后续科研计划调整预算,在原账户中留用,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项目通过审核验收4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由学校统筹用于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等科研直接支出。

第二十一条 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或被撤销的项目,根据项目上级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国社项目仅作退回结余资金处理的,学校扣除剩余50%的绩效;教育厅项目收回结余资金和全部未发放绩效;其他未要求退回项目经费的各类项目,学校扣除剩余50%的绩效。所有扣回的资金统筹用于学校科研支出。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非正常调离、辞职、已故、被学校除名或开除的,应在三个月之内办理项目负责人交接或撤项手续,新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组成员并由所在二级单位和科研管理部门根据研究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重新确定。项目负责人不办理或无法办理的,由所在二级单位办理。

第六章 监督与考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项目上级主管部门、项目资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自觉及时纠正;未能及时纠正的,学校应当责令改正,追回违规资金,并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项目资金,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虚假编制项目预算。

(二)违规将项目资金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三)购置与科研项目内容无关的设备。

(四)编造虚假合同、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项目资金。

(五)在项目资金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六)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

(七)借科研协作之名,将项目资金挪作它用。

(八)设立小金库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项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项目上级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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