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大财发[2001]9号
湘潭大学现金和有价证券管理若干规定
校属各单位:
《湘潭大学现金和有价证券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学校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湘 潭 大 学
2001年12月4日
主题词:财务 票据 管理 通知
抄 送:校党委委员,校领导,校长助理
校长办公室印制 2001年12月4日印发
(共印75份)
湘潭大学现金和有价证券管理若干规定
根据《会计法》、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决定》和上级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校属各单位都必须依照本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要求单位和个人在公务经济活动中,尽量采取转帐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第二条 各单位与外单位之间的经济来往,除1000元以内可使用现金外,均应通过银行进行转帐结算。
第三条 现金使用的范围
教职工工资和各种津贴;
经批准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
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向个人收购蔬菜等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在特殊情况下,取得开户银行同意,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 各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1000元,确需支付现金的,应当开具现金支票到开户银行支取现金。
第五条 各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或外出采购物品,不准自带现金或从邮局汇款,必须采取银行转帐结算方式,在市内采购物品,应使用转帐支票支付。
第六条 严禁出借银行帐户,采购人员借用的转帐支票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责任人要赔偿损失,并视情节给予处分。
第七条 凡设置了财务机构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于每天上午去开户银行提取当天需要的备用现金,并且在当天下午下班以前结出现金库存,核对帐款相符,将多余的备用现金和当天收入的现金送存银行。校属二级核算单位现金在每天下午五点钟以前送交计划财务处资金结算中心。
第八条 各单位凡有现金收入的,在没有取得开户银行同意以前不得坐支,尤其不能利用现金收入支付工资、奖金和劳务费。
第九条 各单位到开户银行或资金结算中心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并由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会计盖章后支取。
第十条 凡设置了财会机构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收支。帐目应当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家有关机关查出后,单位出纳、主管会计、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应当承担国家规定的法律责任,承担处罚或罚款。
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
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
对现金结算比转帐结算优惠待遇的;
拒收支票和银行汇票的;
用现金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
用白条借据顶替库存现金的;
用转帐凭证套取现金的;
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
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的;
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将单位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保留帐外现金(即现金收入不入帐)的;
未经开户银行同意,坐支现金的。
第十二条 加强现金和有价证券管理
1.为确保现金和有价证券的安全,存放现金和有价证券的金库或房间门、锁要坚固,门窗要有安全栏栅或报警设施;
2.财会人员离开保险柜时,必须将现金或有价证券放入保险柜内;
3.保险柜钥匙不准放在办公桌抽屉过夜,下班时必须仔细检查保险柜及办公室门窗是否锁好、关好;
4.到银行提取或送存现金、有价证券数额较大时,必须二人同行或坐机动车前往办理。特殊情况存放现金数额特别巨大时应派专人值班守护,并事先告知保卫部门安排安全值班。
5.严禁办公桌、工具柜及工作台抽屉内存放现金和有价证券。
第十三条 对于模范遵守现金、有价证券保管制度,为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与犯罪分子英勇斗争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遵守财经制度,玩忽职守而造成被盗或其它事故的责任者,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者赔偿;情节严重者,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监守自盗者,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