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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学生助学金管理与使用办法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07-12-31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助学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学生助学金的积极作用,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助学金包括本专科生奖学金、特困生补助、勤工助学补助、一般困难补助、少数民族学生补助、研究生奖学金、研究生困难补助及直接用于学生的其他支出。
第三条 学生助学金经费来源主要由学校每年按预算计划拨款、上级专项拨款和社会捐资助学组成。学生助学金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本专科生奖学金,按照学校奖学金有关规定每学年评审一次。各院系初评后,报学生工作部(处)统一汇总、审查,提交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然后将审批结果送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按审批结果统一发放至各院系,再由院系发放给获奖学生。获得单项奖学金的学生,须由各院系填表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学生直接到计划财务处领取奖学金。
第五条 特困生补助、勤工助学补助,是对少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一种特殊性补助。获补助的学生,由各单位填写申请表,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凭审批表到计划财务处领取补助。学校按年度预算计划控制特困生补助开支,社会捐资助学款按捐资总额控制;勤工助学补助按学校规定的岗位数和标准按实列支。
第六条 少数民族学生补助,一年补助一次,由各院系将少数民族学生人数列表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再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将补助发放至各院系。该项补助按每生每月4元标准控制开支,每年补助10个月。
第七条 一般困难补助(指学生开展活动的费用和一般性困难补助),经费指标由学生工作部(处)按照各院系学生人数、规定标准,拨至各院系支配使用。各院系开支经费须填写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到计划财务处领取。开支的原始依据由院系保存,并设立帐薄进行登记。学生活动费按每生每月0.8元标准控制,一般性困难补助按每生每月2.5元标准控制开支,每年补助10个月。
第八条 研究生奖学金,按每年招收的博士、硕士公费研究生奖学金的发放范围,由研究生处审定,并通知计划财务处作为发放奖学金依据。计划财务处根据国家规定标准核定每个人的发放金额,并按月制表发给研究生本人。
第九条 研究生奖学金标准为:博士研究生入校时已工作满4年的每生每月280元,满2年的260元,其他为240元;硕士研究生入校时已工作满4年的每生每月240元,满2年的220元,其他为200元。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如果有变动,研究生处应及时通知计划财务处调整发放金额,避免出现错漏。
第十条 研究生困难补助,个别研究生确有困难的,由本人写出申请,报研究生处审批后,凭审批单到计划财务处领取补助。补助标准按每生每月2.5元标准控制开支。
第十一条 设立学生助学金是国家对学生的关怀,学校各部门和各院系要做到助学金真正用于帮助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各院系要有领导分管,要有干部兼管学生助学金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学生助学金,不得将学生助学金挪作它用,要保证专款专用。计划财务处与学生工作部(处)应定期到院系检查学生助学金的使用情况,如有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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