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党组织,校属各单位:
《湘潭大学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已经校党委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湘潭大学委员会
2019年4月28日
抄送:校党委委员,校领导。
中共湘潭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5月31日印发
湘潭大学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学校各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依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7〕324号)和《湖南省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8〕7号)等有关规定,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党组织,是指党的组织关系隶属湘潭大学党委管理的单位,包括各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支部。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三条 各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党建活动计划的编制,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讨论。
第四条 各二级党组织应汇总并审核所属党支部年度党建活动计划,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年度党建活动计划报党委组织部审批或备案。
第五条 基层党支部开展党建活动,活动方案要报所在二级党组织审批,各二级党组织组织开展的党建活动,要报党委组织部审批。各二级党组织应当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按照审批后的活动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更改活动方案内容。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其他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应当报党委组织部和计划财务处批准。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 各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学校党委按在职职工党员和离退休党员200元/人、学生党员100元/人的标准划拨年度党建活动经费。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 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第八条 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租车费,每辆每天不超过12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
(四)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五)讲课费,参照学校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九条 各二级党组织书记为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本单位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范围、金额、票据等方面进行把关和审批。
(一)基层党支部报销使用党建活动经费时,要填写好相关费用报销单,交二级党组织核定经费标准及合规性,并由二级党组织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到计划财务处报销。
(二)各二级党组织报销使用党建活动经费时,要填写好相关费用报销单,交学校党委组织部核定经费标准及合规性,并由党委组织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到计划财务处报销。
活动经费超过5000元时,需报党委组织部负责人审批。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和财务审批程序。
第十条 计划财务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党建活动经费进行审核报销。
第四章 活动组织
第十一条 开展党建活动,应当突出增强党员的“四个意识”,坚定党员的“四个自信”,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二条 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三条 开展党建活动,应当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四条 开展党建活动,应当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两次,其中省外每两年不超过一次;应当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应当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五条 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六条 开展党建活动,应当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二级党组织要负责对所辖党支部党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各二级党组织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本单位及所辖基层党支部党建活动开展情况汇总后(包括活动形式、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八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各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要纳入党务公开的范围,每年向全体党员通报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学校党委对违规使用活动经费的基层党组织将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党委组织部、计划财务处等部门应当每年对各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有: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党建活动是否取得应有实效;
(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