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物价局
潭价费函[2011]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湘潭大学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
湘潭大学:
你校《关于重新申报学生公寓价格的报告》收悉,为进一步规范你校学生公寓收费行为,根据《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湘价服[2003]119号)的规定,经我局派员实地察看,你校在不同时段兴建的学生公寓分别符合一类、二类公寓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研究,现将你校学生公寓收费标准重新批复如下:
一、学生公寓收费标准
1、北青学生公寓:仍然维持2006年省物价局审批标准,即2人间每生每年1400元。
2、金翰林公寓1-11栋,琴湖公寓1-11栋、琴湖三期公寓1-3栋、中兴公寓、研究生楼4-7栋、湘大四教区学生公寓1-3栋、兴湘公寓楼,按4人间每生每年1200元的标准收取。
3、研究生楼1-3栋学生宿舍,按2人间每生每年900元的标准收取。
二、你校收取了学生公寓费用后,不得再向学生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并应按湘价服[2003]119号文件的规定,对住宿学生每生每月免收5度电、3吨水的费用。
三、本批复从2011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学生公寓管理是学校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希你校进一步加强学生公寓管理,完善学生住宿设施条件,改进公寓服务质量,并及及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变更手续,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学生与家长的监督以及物价部门的检查。
湘潭市物价局
2011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