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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内部结算票据使用须知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5-12-03 浏览次数:

 

一、内部结算票据(以下简称“票据”)仅适用于学校向个人收取的暂收款和校内单位的资金结算。
二、计划财务处是学校票据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票据印制、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管理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登记票据的印制、发出、结存、回收及核销等情况,并定期盘点,确保登记结余与实际盘存相一致。
四、各单位领用票据,应对票据是否连续编号和每套票据的联数是否齐全、是否加盖财务收费专用章等进行检查。如有缺号、缺联,应整本票据作废,并退回计划财务处注销。如有缺章,应立即补盖。
五、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使用票据,填制时严格按照要求套联复写填制,内容完整,时间、摘要、金额应书写规范,大小写金额应一致,并加盖开票人和收款人印章。对填写错误的票据,应整套同时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其各联,不得私自销毁。
六、各单位不得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拆本使用票据,严禁收款不开票。
七、票据整本使用完后,应按规定填写票据封面及扉页。使用完的票据存根,应完整保存,并及时与计划财务处对账后交计划财务处归档。
八、使用票据收取款项时原则上应采取POS机刷卡方式收取,金额在200元以下且确实不能采取POS机刷卡方式时,方可直接收取现金,所收现金必须每天送存银行,缴存到学校规定账户(银行下班后收取的现金,应在第二天上午送存),并定期与计划财务处资金结算中心结清。收款人应在票面注明是使用POS机刷卡还是直接收取现金。
九、票据执行谁领用,谁负责结清款项、缴回存根的原则。
十、计划财务处稽查科每月对全校内部结算票据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稽查,并将稽查结果向处领导报告。
 
 
                                        计划财务处
                                      2014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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